企业向职工个人发放月饼,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发表时间:2024-09-12 10:21 一、企业为职工个人发放的月饼,不属于生活补助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依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企业为职工个人发放的月饼不具备临时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的性质,故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二、企业为职工个人发放的月饼,应记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申报和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秋节职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月饼,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而是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取得的所得为月饼(即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收入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 三、中秋节晚会安排集体就餐、食用月饼,属于集体福利,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的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再比如,企业购买零食、水果作为员工的下午茶,属于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的,企业可不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