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行有什么优惠政策?发表时间:2024-10-08 11:22 (一)分档减缴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广东省为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免征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收标准上限优惠政策 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交上年度的保障金。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保障金。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无论是否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代缴社会保险,派遣职工均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派遣单位的工资总额要包含用工单位所支付的派遣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